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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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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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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7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所定管理事項,有下列義務:
一、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二、入出國申報。
三、身家狀況變更申報。
四、接受體格檢查、訪問、調查。
五、參加後備編組、訓練、教育。
六、其他異動事項申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
第 6 條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
一、離營作業。
二、通報列管。
三、異動管理:
(一)戶籍遷徙。
(二)入出國登記。
(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
(四)身家狀況變更。
(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
(六)其他異動事項。
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五、編組、訓練、教育。
六、體格檢查及訪問調查。
七、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八、其他後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