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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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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開之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副主官為評議會之主席。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
評議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禁足,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之必要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