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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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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第 7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行政法人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行政法人應設董(理)事會。但得視其組織規模或任務特性之需要,不設董(理)事會,置首長一人。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其中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行政法人應置監事或設監事會;監事均由監督機關聘任;解聘時,亦同;置監事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董(理)事總人數以十五人為上限,監事總人數以五人為上限。
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