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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已出境役男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補發三年效期護照;不符合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效期補發。污損換發時,亦同。
已出境役男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但該護照已逾效期,因遺失或滅失無法繳驗者,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二、普通護照申請書。
三、主管機關依換發原因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駐外館處認有必要查驗之身分證件。
已出境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已出境役男,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前項一年效期護照之換發,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經駐外館處同意外,以一次為限,並均應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