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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試驗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一、與試驗申請人簽訂契約。
二、依防焰性能試驗標準執行試驗,確實記載試驗紀錄並出具試驗報告。
三、依第三條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定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受理防焰性能試驗案件之申請、辦理書面審查、性能試驗、申請文件列冊登記、資料建置、電腦檔案管理、資訊公開及維護更新等作業。
四、前款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修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五、受理試驗案件相關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留存紀錄。
六、建置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防焰性能試驗與核發試驗報告相關流程、範例說明、審查細部作業規範、防焰性能試驗試樣之列冊登記、建檔、更新、統計及問題回應等事宜。
七、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報告之編列登錄,並於每月將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協調聯繫,並登載、統計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
十、辦理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與防焰性能試驗有關之事項。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
五、包括下列事項之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計畫書:
(一)品質管理政策及品質管理目標。
(二)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與專任技術員之職掌、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防焰性能試驗收費項目及費額。
六、依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