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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表演前規劃:
(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三)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
(四)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
(五)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
(六)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
(七)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
(八)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避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單位:公尺)。
(九)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依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編組,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
二、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一)確認員工任務、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緊急應變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
(二)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
(三)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四)人員進出管制、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
(五)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導人員。
(六)防火管理人進行全程監視表演,於火災、地震時,主導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關閉音樂音響及啟動照明設備等作業),並於表演前提醒消費者緊急方向位置。
三、表演後之回復機制:
(一)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二)員工回報平時運作。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