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同意參加。
二、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三、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
前項同意參加辯論會之政黨,每一政黨以參加一場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