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備(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備(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x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依其違反本法義務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