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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EN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備(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備(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x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
前項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處理成本,指處理每單位排洩或處理數量所應支出之電力、用水量、燃料、藥品及材料使用或廢棄物處理等之費用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指每年應支出之設備更新或改善、人事、檢測申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等之費用成本。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依其違反本法義務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測、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
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施)之支出,如污染防治(制)處理設備(施)、監(檢)測設備(施)、檢驗設備(施)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申請等費用,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一次性支出成本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包括維持污染防治(制)處理設備(施)正常操作、監(檢)測及申報、廢油(污)水或廢棄物處理等工作之相關支出,如電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廢油(污)水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設備(施)更新或改善費、人事費、差旅費、監(檢)測費、各類政府規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