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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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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海巡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巡機關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海巡、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海巡人員權益相關團體或人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第 8 條
本小組委員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之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
二、現為或曾為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之代理人、輔佐人或辯護人。
三、於該爭議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有前項情形之一,委員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小組申請其迴避。
委員有前二項情形而未迴避者,依本小組會議決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