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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通電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通信、電子(含雷達)、光電政策、計畫之策訂、督導與相關通電研發與制定通資裝備後勤相關規定及修護政策制定事項。
二、關於通資人力規劃、儲備、訓練、運用、派職之建議、審核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有、無線電、光電、雷達系統工程規劃建置、電路網路設計管理、三度空間通信資訊數據鏈路整合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監控系統籌建、陣地勘查、部署、標定、防護規劃、裝備獲得及週邊設施籌補建置事項。
五、關於資訊政策、計畫之策定及相關資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頻譜管理、通資安全防護機制管制計畫策頒、督導、保密裝備獲得運用等事項。
七、關於建立軟體構型管理專責單位,管理、維護(修)各類裝備相關操控、測試、作業、教學、電子技令等軟體獲得事項。
八、關於整合各型裝備修護所要技術與資源、發展通用型自動測試系統、獲得測試需求文件或測試程式集等及建立自動化整體維修能量事項。
九、關於建立網路管理系統、遂行遠端遙控、維修、訓練工作與相關後勤自動化及達成網路化目標事項。
十、其他有關通電資訊事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