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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申請鑑識案件符合前四條規定且無前條第二項情事者,警察機關應命申請人繳費,並經查驗繳費收執後,受理其申請。
申請鑑識以每一影音檔案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計算,每一分鐘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申請鑑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可播放之影音檔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向警察機關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於確認身分後退還。
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檢附委任書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可播放之影音檔案,其格式應為 AVI 檔、MOV 檔、MP4 檔、JPEG 檔、PNG 檔、TIFF 檔、AAC 檔、MP3 檔、WAV 檔或其他警察機關可播放之影音檔案格式。
警察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鑑識案件,應評估影音檔案格式、位元組大小、申請鑑識時間區段、解析度、人臉面積大小等項目能否鑑識;其無法播放或經評估無法鑑識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