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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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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EN
第 7 條
依前條聲明異議者,未經原核發保護令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之裁定前,仍應繼續執行。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
EN
第 6 條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聲明異議之書面內容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異議人之姓名及異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