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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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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被害人身分別及通報事由進行下列分類:
一、第一類: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上,且非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