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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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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7 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