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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