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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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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