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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借款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支持金之申請。
前項申請方式、期間、應備文件及資料、第四條第三項執行機關認可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內中產以下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二、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內。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內。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第一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依執行機關認可之方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