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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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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第 7 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
九、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