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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