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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
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