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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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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7 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 A、B、C 類別及 D1 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 H 類別及 F1、F2、F3 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
第 5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