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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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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指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不定期契約勞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43 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
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
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