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 7 條
具備第四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
權利:
一、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二、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三、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候名
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候順位
。
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