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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時,所檢具之預定執業技師名冊,應附同該技師執業執照影本。預定執業技師尚未領有執業執照者,應符合請領執業執照之條件,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及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經歷證明文件正本,但經技師檢覈考試者,免附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執業技師須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應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正本。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 EN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
一、置執業技師達二十人以上者。
二、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者。
三、我國依平等互惠原則簽署國際組織之條約,其會員國在我國設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時,該外國公司在本國設立登記滿五年,且最近五年內承攬國內外工程技術顧問業務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一人為公司股東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登記營業範圍之各類科別,各置執業技師一人以上。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