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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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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第 7 條
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屆第五條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應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法主管機關組成之促參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會為處理申訴案件,應聘請具有法律、工程、財務或促參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5 條
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
前項處理期限,如異議程式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