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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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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7 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任專業估價者,應於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任地點應選擇更新單元範圍所在村(里)或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選任。
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權利變換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
三、選任時,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
四、依各該主管機關之建議名單抽籤,選任正取二家,備取數家。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50 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