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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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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7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前條規定事項,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
第 2 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 3 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銀行開設專戶,戶名為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租賃住宅服務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