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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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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7 條
依本條例徵收及保留耕地之地主,以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一日地籍冊上
之戶為準,四月一日以後地主耕地之移轉,除有左列情形者外,視為未移
轉:
一 耕地因繼承而移轉者。
二 本條例施行前,耕地因法院之判決而移轉者。
三 耕地已由現耕農民承購者。
四 耕地經政府依法徵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