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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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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7 條
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發行之債券。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第 34 條
(刪除)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