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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勞保局及其各承辦人員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對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