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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EN
義務採購單位應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優先向優採廠商採購。
前項優先採購之物品或服務屬合理價格,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義務採購單位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優採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優採廠商議價。
二、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優採廠商及非優採廠商(以下簡稱一般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優採廠商意旨。
三、經公告程序,預先公開一定資格,由優採廠商提出資格文件、資料,經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品。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餐飲、洗車、洗衣、客服、代工、演藝、交通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前二項物品之生產或服務之提供,應由優採廠商之身心障礙者,在該優採廠商所屬或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
前項場所生產之物品應達相當數量,提供之服務具持續性,且其品質應符合採購單位要求;優採廠商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賣商品,或轉委託方式提供服務。
義務採購單位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最低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最低標價相同:
(一)庇護工場優先: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減價至最低價者優先:
1.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採廠商僅一家時,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優採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後,決標予該優採廠商。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優採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一般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優採廠商減價,並適用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義務採購單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優先採購者,其參考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如下:
一、不訂底價,且已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且經依法令成立之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均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亦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不訂底價,且未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採議價方式決標,並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但投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決標或廢標,並依下列規定議價:
(一)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之廠商,其總評分或序位合計值相同,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應優先與庇護工場議價,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二)一般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
1.一般廠商之廠商總評分最高或序位合計值最低,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如優採廠商僅一家,且經採購評審小組過半數決定符合需要者,義務採購單位應優先與該優採廠商議價。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依序與該優採廠商議價;二家以上總評分名次或序位合計值名次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訂有底價決標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