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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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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EN
第 7 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發給本津貼之起迄期間及發給金額;不予發給者,並應載明理由。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文件、資料未備齊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初審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及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