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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表揚及發給獎牌;其為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者,並酌給獎金。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主管機關應對其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