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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任何人知有被害人或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
前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分別指定所屬機關專責指揮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辦理有關本條例犯罪偵查工作;各地方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本條例事件。
為辦理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
前項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