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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EN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
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 EN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役男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申請出境就學者,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