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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EN
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謂「因執行公務之必要」,係指國家安全及保防 人員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