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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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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
第 6 條
申請人申請賠償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
申請人有數人時,得檢具委託書委由其中一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