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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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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7 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得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