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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同法第七 條所列之相牽連之案件,且必為可以獨立之新訴,並非指有方法與結果之 牽連關係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