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EN
第 7 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廢
67 年台上字第 30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依司法院三十七年四月五日院解字第三九一七號就前懲治貪污條例(三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公布)第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關於圖利罪及第五條關於未 遂規定所為釋示,圖利罪祇須有圖利之行為即為既遂,不以得利為構成要 件,該條例上開規定,與現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七條之規定相同,上開解釋,自應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