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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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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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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懲治盜匪條例
第 7 條
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
因前項財物變得之財產利益,除應抵償被害人者外,得沒收之。
1.
裁判字號:
78 年台非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是 盜匪所得財物除已費失或事實上經已發還者外,應於裁判同時併為發還之 諭知,始屬適法。原判決依據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被告 罪刑,然其關於被告劫取被害人之財物既未有費失之認定,事實上復未予 發還,乃竟不為發還之諭知,顯屬於法有違。
2.
裁判字號:
廢
34 年特覆字第 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獲案之贓物皆係被告取自某甲家中之物,某甲家雖已死三人,尚有其女可 繼承其財產,不能謂非被害之人,原判決竟認該項贓物無被害人具領而宣 告沒收,按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顯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