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自行遴聘前條受推薦人以外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 EN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之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學經歷與現職。
三、具有商業事務之專門學識、經驗。
前項機關團體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人出具之同意推薦書及無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事由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