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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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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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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第 7 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6 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