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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EN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七百七 十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僅自民法施行之日起 ,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他物權人之請求權而已,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 產之所有權或他物權。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縱在民法物權編施行之前,而其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則在同編施行之後,依同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仍須具備民法第七百 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要件者,始得謂有此項登記請求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