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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1.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 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 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 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