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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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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7 條
送方依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八條規定應提出遮掩限制公開事項書狀之電子檔,得依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第 8 條
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公開事項之書狀電子檔於憲法法庭:
一、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當事人。
二、機關、法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四、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
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第 3 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檔案格式,應依下列規定;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予收受:
一、書狀之檔案格式為 WORD 檔及 PDF 檔。
二、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為 WORD 檔、JPG 檔或 EXCEL 檔。
三、單一檔案大小不得逾 50MB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逾 50MB 者,應將檔案分割,分割後之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之名稱相同,並應於檔案名稱標註分割之檔案次序。
第 4 條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律師已取得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使用者帳戶及密碼者,得經由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
下列情形,由憲法法庭主動提供使用者帳號與密碼: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