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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依第一項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之意見。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
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
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三、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