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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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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 7 條
受懲戒人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於懲戒處分生效日發生轉任職務效力。
前項受懲戒人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於轉任職務之審定生效日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27 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