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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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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實例測驗及擬判測驗。
二、第二階段五十五週,為審判實務實習。
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之。
前二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委員會決議增加、縮短期間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
第 6 條
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
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
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十七週。
三、依本法第五條第七項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視其資格分別依前二款規定定其研習期間。
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或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資格遴選者,免除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