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第 7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
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
、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
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